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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1.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1.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1.3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1.4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育质量校内评估管理办法(实验室评估)

 1.5 关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创业中心公司准入的流程及标准

 1.6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学软件采购管理办法

2. 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实验教学与管理制度

 2.1 组织架构与管理


   2.1.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组织架构

   2.1.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管理细则

   2.1.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

   2.1.4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教师管理制度

   2.1.5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开放管理细则

 2.2 教学管理

  2.2.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暂行办法

  2.2.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实验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2.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实验中心实验课质量检查实施办法

  2.2.4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学生守则

 2.3 设备资料管理

  2.3.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3.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2.4 安全与环境管理

  2.4.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4.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实验室卫生管理制度

 
     2.1.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管理细则

  按教育部的要求,实验中心要着重改善经管类基础实验教学条件,打破专业教研室和实验室之间的界限,在实验教学体系中组建结构合理、水平较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率高的实验中心。为了达到此目标,实验中心除对教学体系进行改革外,还要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为了确保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实验中心的建立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完善管理体制。实行实验中心、实验室两级管理体制,各实验室人员、实验室和实验物品,要打破专业教研室之间和实验室之间的界限,由实验中心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条 实验中心组织管理。实验中心下设办公室和技术部,全面负责实验教学规划、实验项目立项与评审、实验教学各项资源合理配臵、实验室硬件建设与维护以及实验教学方法研究等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实验环节的教学管理与教学检查,监督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验中心人员管理。实验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各项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实验中心规章制度,履行实验中心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各司其职,全心全意的服务于实验教学。
 第四条 实验中心物资管理。实验中心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等)均由实验中心主任指派专人管理,并做到各项物资及时建帐、建卡。分管人员要做到帐、卡、物一致,并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中心主任有权调配实验中心物资,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实验中心资金管理。实验中心的实验经费由实验中心主任统一管理。凡实验教学经费,一律不得挪作它用,否则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第六条 实验中心实验教材管理。实验中心要加强实验材料建设,确保有适应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验教材、教学大纲、指导用书等教学资料,鼓励实验室自主编制实验资料,开发或引进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软件,有效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第七条 加强实验教学研究的管理。组织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各种教改项目,鼓励、支持各类教改项目的成果尽快应用到实验教学中,并建立实验教学研究档案。
 第八条 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管理。学生做完实验并通过考试或考核即可获得实验成绩,并获取相应学分。学生也可自主安排,通过申请并参加开放性实验,获得不同的学分。
 第九条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加强并保障实验中心实施有效管理,中心逐步制定并不断完善了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学生实验守则、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开放细则、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办法、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条例、实验中心教师管理制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等各类管理规章与制度。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实验中心积极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包括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信息、仪器设备信息、实验项目信息、实验室开放人员信息、学生实验管理信息等在内的各类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并为学生提供在线实验预约与实验成绩查询等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的开放管理。见《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开放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安全及环保管理。实验中心成立安全及环保检查小组,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每日检查一次,中心每两周检查一次,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和安全达标率为100%。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记入本人工作档案,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实验室管理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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