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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委、各高校及有关单位党委、纪委:
根据市教育党委领导的意见,现将市纪委、市监察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沪纪[2003]64号《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买保险协调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传达《会议纪要》精神,明确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教育系统党政机关、高校和所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以外,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在上海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规范性文件正式出台之前,暂停党政机关、高校及有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三、各单位纪检监察与人事、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用公款为个人买商业保险或参加超出政府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的保险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中共上海市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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