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职责
一、执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
三、协助校党政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服务。
四、配合校党政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奉公的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五、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六、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或取消对涉案人员的党纪(行政)处理建议或做出决定。
七、受理在党纪政纪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有关来信来访,保障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合法权利。
八、承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政交办的工作事项。
九、受理学生对学校的决定的申诉事件,并按照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调查,提出复查报告。
审计职责
一、审查学校教育事业费、科学研究费、基建投资、银行贷款等方案和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制定、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二、对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学校所属经济实体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对基建投资(包括自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概算和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 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学校所属的经济实体及有关二级学院、部、处室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主要负责人离任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监督、检查校所属经济实体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规章制度情况,对校所属经济实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及其有效性进行考 核、评价,向学校领导提供有关的信息和建议。
七、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协调与外部审计的工作关系,对校领导负责 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八、承办上级或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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