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参考书目
招生人数
复试相关
报名须知
 

 

 

一、 2008 年我校硕士生招生规模暂定为 330 名,其中国家计划生 132 名,其余为委培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我校每个招生专业均可接受免试推荐生,但数量最多不会超过各专业招生数的 20% 。

二、我校实行按专业统一招生,录取入学后通过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目录中所列研究方向是为了使考生了解各专业的研究动态,报名时,可以填写自己喜欢的研究方向,也可以不填。

三、 2008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

金融学专业: 《国际金融》、《企业财务管理》

国际贸易学专业:《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

民商法学专业:《宪法、经济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

国际法学专业:《宪法、经济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

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语言学》、《文学综合知识》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翻译》、《英文写作》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日语方向):《日汉互译》、《日文写作》

企业管理专业:《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四、 2008 年研究生各专业复试(口试)内容

金融学专业:国际金融、公司理财、货币银行学、英语听说

国际贸易学专业: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英语听说

民商法学专业:民商法基本理论、实践与前沿问题研究、英语听说

国际法学专业: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英语听说

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口语、听力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口语、听力

企业管理专业: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英语听说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英语听说

五、 2008 年研究生各专业复试(笔试)内容

金融学专业:西方经济学

国际贸易学专业:西方经济学

民商法学专业:专业英语(有关民商法的英文材料的读与译)、综合考试(民法及商法的基本理论与前沿问题)

国际法学专业: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管理法)、国际商法

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语言文学综合知识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翻译

企业管理专业:管理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录取工作暂行条例

(校党政会议2006412日通过)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保证考试和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性,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组织机构

第一款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监(20032号文的规定,经校党政会议批准,成立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款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是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录取工作的领导和议事机构。

第三款 研究生部是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录取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初试命题

第一款      命题老师确定

每年由研究生部发文通知,二级学院提供命题老师名单,经研究生部审核后确定。命题老师原则上应每年有所轮换。

第二款      命题老师要求

1、命题老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2、命题老师是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是该课程的资深教师;

3、命题老师应能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教师师德的规定;

4、命题老师应能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第四条     复试组织

第一款 复试小组组成

1、每个专业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二级学院提出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核准。

2、复试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有关领导或学科带头人担任。

3、复试小组成员原则上每年也应有所轮换。

第二款 复试小组成员的要求

复试小组成员的要求同命题老师,更应强调具备公正、廉明的职业道德。研究生部和二级学院均不得事先向外泄露复试小组成员名单。

 

第五条 复试程序

第一款      复试实行差额制,复试人数一般与招生人数为11.2左右。

第二款      复试名单由研究生部在符合国家分数线基础上按初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定,并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款      研究生部事先向各二级学院复试小组提供参加复试的学生的个人情况简介,包括初试考分、毕业学校和专业、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等,以及复试审查表。

第四款      复试方式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面试为专业测试和外语听说测试。特殊情况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并报校党政办公会议批准,可采取特殊形式。

第五款      每个复试小组应配备1-2名记录员,以录音或书面的形式记录复试过程和内容,特别是复试老师所提问题和学生答题内容。复试记录在复试后交研究生部保存,保存期3年。

第六款      复试老师应在考查考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重点考查考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和应变能力,同时适当考察考生的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七款      外语专业考生二外复试要求根据教育部要求另行决定。

第八款      每个复试老师应根据考生的复试表现独立打分,由复试小组组长在复试结束时综合每个复试老师的独立打分分数,评定每个考生的最终分数。每个复试老师对考生的独立打分分数和复试小组组长的最终分数都应反映在考生的复试审查表上。

第九款      复试成绩为100分。其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100分制)+专业面试成绩(100分制)+外语面试成绩(100分制)]÷3=复试成绩。外语专业考生复试成绩根据教育部对二外复试的要求而定,总分依然为100分。

第十款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科为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款  研究生部应派员巡视各复试考场。

 

第六条     调剂复试

根据我校每年度招生实际情况,可在校内外相近学科或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之间调剂生源。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复试的标准。

 

第七条     破格复试

1、根据考生初试情况和我校每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可对少数未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的优秀考生实行破格复试。

2、破格复试标准遵循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3、破格复试名单由研究生部推荐,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录取标准

第一款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分÷5×70%+复试成绩×30%

第二款      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以及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

第三款      政审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款      除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不得录取的考生以外的各专业考生,根据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九条 附则

第一款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款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20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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