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6621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国家教育部于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现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研究生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款  研究生学制为二年半,共分五个学期,其中前三个学期为课堂教学阶段,后二个学期为论文撰写阶段。
第二款  研究生因故未完成学业或未完成论文撰写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半。

第二条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第一款  研究生所有教学计划内的课程的考核方式由授课教师决定,可以采取课堂考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写论文的形式,还可以采取经研究生部批准的其它形式。      
第二款  研究生课程无论采取哪一种考核形式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70分以下为不及格,非学位课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款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研究生部将于第四学期初为其组织总补考。总补考不及格者将终止学业,作肄业处理。

第三条 休学与复学
第一款  研究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继续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款  休学研究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者可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款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医疗费补贴管理办法(修改试行)》、《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医疗费补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贸院后[2006]82号)规定处理。

  1. 旷课处理

第一款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款  研究生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数的50%,将取消该研究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

  1. 作弊处理

第一款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以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二款  研究生作弊包括课堂考试作弊以及论文抄袭和造假。
第三款  课堂考试作弊由监考老师认定,非学位论文抄袭或学术造假由包括主考老师在内的二名专家认定。
第四款  学位论文抄袭或学术造假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一旦认定存在抄袭或学术造假,取消该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
第五款  研究生第一次作弊,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完成学业以后延期一年发放;研究生第二次作弊,作退学处理。

  1. 附则
  2.  以上未尽事宜,严格遵循2005年3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令第21号)内容执行。
  3.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4.  学校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院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与科研的规定
(修订版)

  1. 所有专业的学位课程及格线为70分(各专业的学位课程见教学计划)。

 

  1. 非英语专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大学英语等级(六级)考试,否则不得申请学位。
  1. 非英语专业研究生入学前通过的大学英语等级(六级)考试有效期为三年(自通过日至入学日),过期者须于在校期间重新通过考试。

 

  1. 凡通过英语六级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非英语专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但不得申请免考。凡通过英语八级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非英语专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免考英语课程。一旦申请获准,请予以严格执行。
  1. 为了推动研究生的科研活动,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应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论文两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应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如果与导师合作发表的论文,允许在导师为第一作者的前提下,以第二作者身份计算科研成果);商务外语专业研究生允许以有质量的译文代替或以外语学院汇编的外语论文集中的论文代替,《研究生论坛》上刊登的论文可充抵一篇。参编专著或教科书达到一定篇幅和质量者(由研究生部审定)可作为科研成果,但不能代替须公开发表的论文。参加导师为负责人的课题研究达到一定篇幅和质量者(由研究生部审定),且课题已结题并通过局级以上单位鉴定,可代替公开发表的论文。未达到此规定者,不予推荐答辩。

                                                          研究生部
2006.6


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
(修订版)
研究生论文内容要求

研究生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题目(不得超过25个字)

 

  1. 中、英文提要和关键词

 

  1. 目录(应注明章节页码)
  1. 正文

 

1、第一章为绪论,应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为背景介绍,主要介绍所选课题的背景情况和研究的目的意义;第二节为文献综述,主要介绍围绕所选课题国内外的主要研究观点和状况;第三节为研究方法。
2、第二章至第x章为论文主要内容。
3、第x+1章为结论和展望,介绍论文的主要结论,特别是自己的创新之处以及以后有待研究的方向。

  1. 参考书目(不得少于15本或篇)

研究生论文格式要求

  1. 论文封面按学校规定统一制作
  2. 前三页内容:
    1. 第一页写清题目、导师及本人姓名
    2. 字体——黑体    二号
    3. 题目——上距:9cm;左右边距各3cm    装订线:1cm      (一排放不下可分二行)
    4. 副标题:
    5. 字体——楷体    小三号           正、副标题相距0.8cm
  3. 第二页下载论文原创性声明。地址:http://www.shift.edu.cn/home/yjsb/docs/announce.doc
  4. 目录:
    1. 提要:中文,字体——宋体  小四号;行距——1.5倍
        1. 英文,字体——罗马  小四;行距——1.5倍
    2. 章标:字体——宋体  四号;行距——1.5倍
    3. 节标:字体——宋体  小四号;行距——1.5倍
    4. 结论:字体——楷体  四号;行距——1.5倍
    5. 参考书目或尾注:字体:黑体小四号;行距——1.5倍
  5. 提要:
    1. 中文——楷体  小四号;行距——1.5倍   英文——罗马  小四号;行距——1.5倍
  6. 正文
    1. 关键词[黑体];关键词内同:字体——楷体、小四号;行距——1.5倍(上下空一行)
    2. 章标:字体——标宋  小三号;行距——单倍
    3. 节标:字体——标宋  四号(加粗);行距——单倍
    4. 正文内容:字体——标宋、 小四号;行距——单倍
    5. 章标开始空二行;章与章之间另起一页;
    6. 章与节之间空一行;           节与节上下各空一行。
  7. 结论:
    1. 标题:字体——黑体  小三号(另起一页);行距——1.5倍(上下空一行)
    2. 内容:字体——楷体  小四;行距——单倍
  8. 参考书目:
    1. 标题:字体——黑体  小四号(另起一页);行距——单倍
    2. 内容:字体——标宋  五号;行距——单倍
    3. 有尾注的另起一页,字体与参考书目相同。
  9. 版心格式:
    1. 页眉上距:2cm     字体——标宋   小五号      页脚下距:1.5cm
    2. 页眉从目录开始
    3. 注脚同页的字体为宋体、小五号;文章编注号用1、2、3……上标
    4. 版心距边位置:上距3cm   下距3cm      左距3cm    右距3cm   装订线1cm

 

撰写与答辩规定

  1. 开题报告

    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必须提交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所选课题和国内外同类研究课题相比有哪些创新见解及其对现实有何意义等。每届学生应于第三学期末撰写完毕开题报告并交导师。导师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部,最迟不得晚于第四学期初(4月15前)。否则如果影响答辩安排,责任由个人自负。

  1. 论文撰写
  2. 每届研究生第四学期初在研究生部办理报到和交费注册手续后,即领取调研计划表,与导师共同拟定调研计划后,按要求认真填写表格,交研究生部审批,在3月10日之前办妥开具介绍信等各项手续并领取600元调研经费。
  3. 3月10日—6月30日,为调研、资料收集、论文撰写阶段。6月30日之前将论文初稿送请导师审阅,遵循导师的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补充。
  4. 10月31日为论文定稿截止期,过此期限,导师有权拒绝推荐论文答辩。
  5. 10月下旬最后一个星期发放论文印制费500元。11月1日—11月20日为论文打印和印制时间。

 

三、论文答辩

  1. 11月20日—11月30日为申请论文答辩阶段。向研究生部提交论文4本、硕士学位申请表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
  2. 2月20日—3月15日为论文答辩阶段。12月底之前凭校长审批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及答辩日程安排办妥论文答辩费的报批手续。
  3. 如果不能在论文答辩阶段完成论文答辩,一律延至第二年的论文答辩阶段进行答辩。如果论文答辩不能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的论文,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执行再次答辩。
  4. 每篇论文最多安排二次答辩。

                                                   研究生部 2005.7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硕士学位申请暂行条例

  1. 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硕士学位申请工作,体现学位申请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1. 组织机构
  2.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3. 研究生部是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位申请条件
第一款  全日制研究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款  非外语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非外语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在进校以前三年内已经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其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视为有效。

  1. 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有关论文发表规定。(详见《关于我院研究生在校期间有关学习和科研的若干规定》
  2. 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
  3. 所有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论文撰写,经导师同意推荐答辩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四条  论文撰写
第一款  全日制研究生必须根据论文撰写流程表按时完成论文撰写。

  1. 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在每年六月参加完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之 后,即可申请论文撰写,但必须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并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论文撰写,才可参加第二年2月底3月初的论文答辩。

第五条  双盲评审不通过的处理

  1. 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如果有一位专家判定不合格,研究生部应及时告知有关学生和导师,允许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及时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可按时参加论文答辩,但学生应将未修改的论文和修改后的论文同时呈交答辩委员会和评阅老师,研究生部也应将判定不合格的“双盲”评审专家意见同时呈交答辩委员会和评阅老师。答辩委员会和评阅老师应在通盘考虑的情况下对修改后的论文作出审定。
  2. 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如果有二位专家同时判定不合格,则必须重新撰写,经导师同意可与下届学生一起参加答辩。

第六条  论文答辩
第一款   时间安排:全校性的论文答辩每年安排在2月底3月初进行。
第二款  延期答辩:
1、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论文撰写,可申请延期答辩,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如果研究生论文答辩未通过,研究生应修改论文并在一年内提出重新答辩的申请。修改论文的时间视答辩委员会决议而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个月。每位研究生的论文答辩申请不得超过二次。

  1.  附则
  2.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3.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硕士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

                                                                                              
研究生部
2003.6.24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研究生选课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选课目的和要求
根据我校以“学生成才为本”的办学理念,为了满足社会对复合型和应用型高级人才的需要,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我校所有专业为研究生所开设的课程中在本专业课程以外,都要开设包括经贸、管理、金融、法律在内的若干选修课程以提高研究生的综合专业素养。

第二条    选修课学分
第一款    我校各个专业开设的选修课一般应在15至20学分左右。
第二款    每个专业提供给学生选择的课程至少应该是1:1.5。比如,如果某专业提供给学生的选修课为20学分,那么该专业至少应该提供30学分的课程供学生选择。
第三款    学生必须选足该专业规定的的选修课学分,可以超过该专业选修课最高学分1分。

第三条    选修课开设时间
为了保证学生有的放矢地选课,选修课一律在第二、第三学期开设。如果某些专业的某些非学位课程因为种种原因必须在第一学期开设的,那么可将其指定为非学位必修课程。

第四条    选课时间
由研究生部于每年11月份组织入学新生选课。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选课。一旦完成选课程序,学生不得要求改选。

第五条    选修课开设的人数条件
每个专业开设的选修课,如果选修的学生人数不足3人(含3人),那么该选修课将不开设。研究生部有权要求选修该课程的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研究生部
2006年6月6日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二ΟΟ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社区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处、教务处或学生所在学院(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的,应同时取消一年内各种荣誉的获奖资格(有见义勇为和重大立功表现者除外)。
第七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止。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门)进行考察和批评教育。处分期内无悔改表现的,处分期可延长一年。处分期内又违纪的,加重一级处分;留校察看期内又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可作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违纪再犯的;
(五)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成立、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开展非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一)被判处罚管制、拘役、徒刑、死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且上述行为属于过失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一)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并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免于治安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欺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欺骗、冒领、侵占行为的,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以任何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的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两次以上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的,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伤害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人的,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吸食、藏匿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生活秩序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的,加重一级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的,除追回不当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恐吓、威胁、骚扰、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造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故旷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具体按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测验、考试(考查)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按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考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涉及学生行政处分的由学生处主管,涉及教学管理处分的由教务处主管;
(二)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门)具体办理,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审查;
(三)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
(四)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批准;
(六)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主要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八)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门)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书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如无法送达,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九)学校有权视情况对处分决定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内不再发生违纪行为,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但一般不少于六个月)。批准解除处分的权限与批准处分的权限一致。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的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依据《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办法》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结果有异议,可向上海市教育委员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七条  对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二ΟΟ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条例自行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二ΟΟ五年八月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办法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二ΟΟ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为处理学生申诉事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组织结构及运作如下:
(一)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且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申诉事件的处理结果以出席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三)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设置专人接受申诉事件。
第四条  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申诉的程序与处理:
(一)学生如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诉事件不符合申诉程序要求或逾越申诉范围者,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可组成专门小组进行事实调查;
(四)委员会在处理申诉事件的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代表及有关人员到会说明;
(五)申诉人可在委员会通过处理决定前撤回申诉;
(六)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如认为需要重新研究处分决定的,由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七)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果,并告知申诉人;
(八)委员会在事件的处理和表决过程中,对涉及学生隐私的有关材料和委员个人意见应予以保密;
(九)、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结果有异议,可向上海市教育委员提出书面申诉。
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学生的申诉事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经二ΟΟ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二ΟΟ五年八月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生活社区管理条例

  1.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生活社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创建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学生生活社区(以下简称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各社区的管理。
第三条      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条件成熟的社区可以建立学生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校聘用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进行管理。

  1. 入住和退宿

第六条      定缴纳住宿费。
第七条      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寝室和床位。
第八条      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
第九条      学、休学、毕业等原因要求退宿者,必须持学校相关证明方可办理退宿。

  1.   社区环境管理

第十条      生应积极维护社区公共卫生。
第十一条    区内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应按指定停车点或车库停放。

    1. 学生必须认真搞好宿舍内务卫生(包括阳台)。积极参与包干区域公共卫生的打扫,保持室内整洁。
  1.   社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社区的作息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执行访客制度,严禁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第十五条    学生应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宿舍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违规用电。严禁在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电热设备及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十六条    学生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私配钥匙,不准将房门的钥匙转借他人。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交还全部钥匙,如发现所交钥匙缺损的,则应赔偿工本费。
第十七条    学生平时因遗失钥匙等原因,需要开启宿舍门的,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由管理人员给予开启。
第十八条    学生在社区内严禁酗酒、斗殴和赌博等行为,严禁使用淫秽物品。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社区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严格维护宿舍安全,不断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当发生案件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社区内高声播放音乐广播、大声喧哗等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社区内严禁饲养动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管理人员查验后方可离开。

  1.   物业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额使用,超支自理”的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使用社区内生活文化娱乐设施的权利。同时应爱护公用设施和设备,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妥善使用宿舍内家具、设备和设施等,严禁私自拆装水表、电表、淋浴计价器等公用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则需要赔偿。

  1.   学生自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区着力构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和谐氛围。鼓励学生应热情投身于社区服务文化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活跃的社区环境。每个宿舍推选一名室长,每层楼面推选一名层长,每幢楼推选一名楼长。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生居民委员会的社区,由居委会搭建平台、构建载体,组织学生开展文化活动和创建社区的精神文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社区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活动,但应事先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1.  奖惩及投诉

第二十九条  社区建立各种评比制度,开展评比活动,对文明宿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违记处分条例》和《社区管理奖惩细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区管理办公室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学生的投诉。受理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学生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答复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投诉内容如涉及学校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学生社区管理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移交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1.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二OO五年八月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住宿公约

  1. 住宿学生必须全面遵守《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社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条例》)。
  2. 住宿学生按指定宿舍床位住宿,按时交纳各项费用。
  3. 住宿学生有爱护、珍惜、妥善使用房屋、家具、设施和各类公共财物的义务。
  4. 住宿学生应认真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同时积极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七不”规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规范。
  5. 住宿学生应严格维护宿舍安全,随手关门、关窗,离开宿舍关闭电视,提高防范意识,做好治安、消防工作,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6. 自觉维护社区的集体利益,尊重他人、互助互爱。
  7. 住宿学生作为社区的主体,应积极参与学生自我管理组织或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其工作,同时配合、监督学生社区管理办公室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
  8. 住宿学生应热情投于文化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活跃的学生社区,培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互相宽容的能力和素质。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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